香港中醫藥研究院學術誠信與研究倫理守則
香港中醫藥研究院 时间:2020-07-08 来源:香港中醫藥研究院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維護香港中醫藥研究院(下稱「本院」)之學術公信力與專業聲譽,確保本院一切學術活動、研究工作及對外意見輸出皆符合誠信、公正、尊重與責任之基本原則,特制定本《學術誠信與研究倫理守則》(下稱「本守則」)。
第二條【基本原則】
本院及其相關人員於從事學術研究與相關活動時,應恪守下列核心原則:
(一)誠信原則:追求真實,禁止任何形式之學術不端行為。
(二)公正原則:評價與決策以學術標準為依歸,不受個人、商業或政治利益不當影響。
(三)尊重原則:尊重人類尊嚴、文化多樣性、知識產權及合法權益。
(四)責任原則:對研究對象、合作機構、學術社群及社會大眾負責,審慎處理研究結果與公共溝通。
(五)合規原則: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法律、本院章程及相關內部規章。
第三條【非臨床與非監管定位】
本院係非牟利學術研究法人機構,僅從事學術研究、政策研究、學術交流與文化推廣等非臨床性質之活動:
(一)本院不提供且不具備臨床診斷與治療服務資格,研究與出版品亦不得被詮釋為個別醫療診療建議。
(二)本院不從事任何專業資格或學歷之認證與核發。
(三)本院不為任何產品、療程或機構提供監製、認證、推薦或類似背書。
(四)本院不行使亦不得被視為行使任何具有公權力性質之行政監管職能。
前項原則為解釋本守則之基礎,凡有疑義,應從有利於維護本院學術獨立性與非臨床定位之方向解釋。
第四條【適用範圍】
本守則適用於下列與本院有實質學術關聯之自然人或團體:
(一)本院之院長、副院長、理事、院務委員會成員及各級受僱或全職/兼職工作人員;
(二)本院設立或認可之研究部門成員、研究人員、研究助理及專案人員;
(三)獲本院授予客座教授、榮譽研究員、特邀顧問等榮譽職銜者,於使用本院名義從事之學術活動;
(四)與本院合作之研究機構、團隊或個人,於代表本院或以本院名義之合作研究或出版事項;
(五)其他經本院認定,因參與本院學術活動或使用本院名義而應受本守則約束之對象。
第五條【知情與遵守義務】
前條所列各類對象,對本守則負有下列義務:
(一)主動了解並遵守本守則及相關內部規章之內容;
(二)於研究設計、資料蒐集、分析、撰寫及發表等各階段,確保行為符合學術誠信與研究倫理要求;
(三)發現可能違反本守則之情事時,應適當通報;
(四)於本院啟動調查或審查程序時,配合提供事實及資料。
第六條【真實與可追溯性】
(一)研究資料、實驗紀錄、調查結果及分析過程,應真實、完整、準確且可追溯。
(二)不得任意刪除、隱匿、不當選擇或篩除不利於預期假說之資料。
(三)研究資料保存應依法律及本院規定之年限妥善管理,除另有法定限制外,並應具備可供檢視與追蹤之基礎。
第七條【學術不端行為之禁止】
下列行為構成嚴重違反學術誠信之不端行為,嚴禁為之:
(一)捏造(Fabrication):虛構不存在之研究數據、案例、實驗或訪談。
(二)篡改(Falsification):任意修改、刪減或美化研究數據、圖表或結論,使與事實不符。
(三)抄襲(Plagiarism):未適當標明來源而使用他人之文字、圖表、觀念、研究設計或資料。
(四)不當署名(Improper Authorship):
贈與掛名(Gift Authorship):未實際作出實質學術貢獻而列名作者;
隱匿作者(Ghost Authorship):有實質貢獻者卻被排除於作者名單之外;
不當排序或隱匿主要貢獻者之角色。
(五)一稿多投與重複發表(Redundant Publication):未充分揭露情況下,將同一研究成果或實質相同內容重複投稿或發表於不同期刊/出版物。
(六)不當引用與誤導性引用:刻意誇大、扭曲或斷章取義引用他人研究,以支持不當結論。
(七)其他足以嚴重損害學術誠信、誤導學術社群或公眾之行為。
第八條【作者資格與署名規範】
(一)列名作者應實際且實質參與下列一項或多項工作:
研究構想或設計;
資料之取得、分析或解釋;
草擬或重要修改論文或報告內容;
對最終版本之審閱並同意其對外發表。
(二)僅提供經費、行政支援或一般性指導,原則上不足以構成作者資格,可在致謝中列明。
(三)作者對研究成果之整體內容負有共同責任,並應對其貢獻部分負主要責任。
(四)署名之順序應反映實際學術貢獻,並於團隊內事前協議。
第九條【引用與致謝】
(一)使用他人已發表或未發表之資料、構想、方法或文字時,應依國際通行學術規範明確註明來源。
(二)對於提供重要協助、資源或建議而未符合作者資格者,應在適當位置予以致謝。
(三)引用資料之方式應避免造成對原作者立場或結論之誤解。
第十條【同行評審與學術評議倫理】
擔任編輯、匿名評審或任何形式之學術評議者,應遵守下列規範:
(一)維持保密,不得擅自洩露評審內容、投稿人資料或未公開研究成果。
(二)如存在利益衝突或無法保持客觀者,應主動迴避或說明。
(三)不得利用評審所取得之未公開資料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利益。
(四)評審意見應以學術理由為基礎,保持專業、嚴謹且尊重。
第十一條【人類研究與個人資料保護】
在符合本院「非臨床、非診療」定位前提下,凡涉及人類受試者、個人資料或可識別之健康資訊之研究(包括問卷調查、訪談、既有資料再分析等),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研究設計應事前接受具法律地位或認可之倫理審查委員會(IRB/ERC)審查通過;如本院不設正式倫理審查機構,應委託具資格之合作機構進行審查。
(二)應取得受試者之知情同意,並以受試者能理解之方式說明研究目的、方法、可能風險與權利。
(三)應尊重受試者之退出權、隱私權及人格尊嚴,不得以威脅、欺瞞或不當誘因取得參與。
(四)個人資料應依適用之個人資料保護法律規定予以匿名化或去識別化處理,且僅於研究目的必要範圍內使用。
(五)本院不開展任何介入性臨床診療活動,研究活動不得構成對受試者之診斷、治療或臨床介入。
第十二條【動物與生物樣本相關研究】
如本院之研究涉及與合作機構共同處理實驗動物或人體來源生物樣本,應遵守:
(一)原則上由具法定資格之合作機構承擔動物實驗或人體樣本取得與處理之實務工作。
(二)合作機構須事先取得當地法律要求之倫理/動物實驗審查許可。
(三)本院研究人員應確認合作方已符合動物福利、人類樣本倫理及相關法規,不得明知或可合理預見違反倫理規範而仍參與。
(四)對動物或人體來源樣本之使用,應以必要性、替代性、減量化與苦痛最小化為原則。
第十三條【文化尊重與社群參與】
(一)涉及傳統醫學知識、中醫藥文化、少數族群或特定社群之研究,應尊重傳統知識持有者或社群之權利、價值與習俗。
(二)應避免對文化資產作出扭曲或剝削式利用,必要時應與相關社群建立適當之對話與合作機制。
(三)在發表研究結果時,應避免造成對特定群體之污名化或歧視性詮釋。
第十四條【利益衝突之定義】
所稱利益衝突,係指私人利益(包括財務性與非財務性利益)可能不當影響或被合理懷疑足以影響研究設計、執行、分析、結論或其公信力之情形。
第十五條【利益衝突之揭露與管理】
(一)研究人員、榮譽職銜持有人及相關決策者,對下列事項有關聯時,應依本院規定主動申報:
與企業、基金會或其他資助方之財務往來(如顧問費、持股、專利收益等);
與研究對象或受評估機構之親屬、業務或組織關係;
任何足以合理引起偏頗疑慮之關係。
(二)對已揭露之利益衝突,本院得視情況採取限制參與、迴避表決、加強審查或其他適當處置。
(三)未依規定申報而可能影響研究或決策公正者,視為違反本守則,得啟動調查及相應處分。
第十六條【商業影響與學術獨立】
(一)本院之研究設計、方法選擇、資料分析與結論撰寫,應完全基於學術判斷,不得受商業或政治壓力不當左右。
(二)接受企業或其他外部資助,不得作為預先保證結論或給予特定產業/產品有利詮釋之交換條件。
(三)研究成果之發表,不得因資助方之不當要求而被封鎖或篡改,除非有充分之倫理或法律理由。
第十七條【名稱與背書之限制】
(一)任何人不得以本院名義或以與本院關聯之暗示,對藥品、保健品、醫療器械、療程或醫療機構作出「本院監製」、「本院認證」、「本院推薦」、「本院指定臨床基地」或性質類同之表示。
(二)與企業或機構之合作,如有必要提及本院名稱,應嚴格依本院《名稱與標誌使用規範》及本守則內容辦理。
(三)本院人員與榮譽職銜持有人於個人商業活動中,不得誤導性使用本院名義或標誌,使公眾誤認為本院參與背書、監管或臨床服務。
第十八條【資料管理與保密】
(一)研究資料、個人資料及機密資訊之蒐集、存儲與使用,應符合適用法規與本院內部規程。
(二)對涉及個人隱私、商業機密或尚未公開之學術資料,應嚴格保密,非經合法授權不得對外公開或移作他用。
(三)資料之跨境傳輸與雲端存儲,應確保有適當資安與隱私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學術發表與資訊公開】
(一)對外發表研究成果時,應忠實呈現研究方法、數據及其限制,避免誇大或不當推論。
(二)適當情況下,鼓勵依據國際通行規範進行資料與方法之適度開放(Open Science),惟應兼顧個人資料保護與合法權益。
(三)如研究結果可能對公共政策或社會輿論產生重大影響,研究團隊應就不確定性與限制加以明確說明。
第二十條【公眾溝通與媒體應對】
(一)代表本院接受媒體訪問或進行公共溝通時,應以已經過審慎研究之事實與結論為基礎,不得渲染、誤導或作出未經證實之醫療效能宣稱。
(二)不得將一般性研究結果直接轉化為對個別人士之診療建議,以免違反本院非臨床定位。
(三)涉及爭議性議題時,應清楚聲明研究範圍、方法限制以及是否代表本院立場。
第二十一條【違規行為之認定】
(一)違反本守則之行為,包含但不限於前述學術不端、不當利益衝突處理、違反研究倫理或保密義務等情形。
(二)對疑似違規事項之認定,應基於事實調查與審慎評估,不得僅憑傳聞或惡意指控。
第二十二條【舉報與保護】
(一)本院鼓勵任何知悉可能違反本守則之人士,透過本院指定渠道善意舉報。
(二)本院應保護善意舉報人或協助調查者,其正當權益不得因舉報或配合調查而遭到打壓或報復。
(三)惡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者,亦屬違反本守則之行為,得依情節處理。
第二十三條【調查程序與處置】
(一)對疑似違反本守則之案件,本院得依內部規程設立或委託專責調查小組進行調查,確保程序之公正與保密。
(二)經確認有違規事實者,得視情節輕重採取下列一項或數項處置:
書面警示或訓誡;
撤回或更正已發表之研究成果之聲明;
限制參與本院項目或學術活動之資格;
撤銷榮譽職銜或委任;
依法律或契約關係通報相關機構、雇主或學術團體;
其他依本院規章可採取之適當措施。
(三)如涉違反法律者,本院應依法律向有關機關通報或配合調查。
第二十四條【與其他規章之關係】
(一)本守則為本院學術活動與研究行為之基本規範,與本院章程及其他內部規章共同構成本院治理體系。
(二)本守則如與適用法律規定不一致時,以法律規定為優先;與本院章程有不一致時,以章程為準,並應及時啟動本守則之修訂程序。
第二十五條【解釋與修訂】
(一)本守則由院務委員會負責日常解釋,重大疑義由理事會作最終解釋。
(二)本守則之修訂,應由院務委員會提出建議,經理事會依章程規定程序審議通過後施行。
第二十六條【生效】
本守則自本院理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並應於本院官方渠道予以公開,以昭信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