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醫藥研究院章程

香港中醫藥研究院 时间:2018-02-21  来源:香港中醫藥研究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與法律地位】
本機構中文名稱為「香港中醫藥研究院」,英文名稱為 Hong Kong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Research Institute(簡稱:HKTCM,下稱「本院」)。
本院係依據《香港法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法律規定依法設立,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註冊備案的非牟利學術研究法人機構(登記編號:67828089–004),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及完全民事責任能力,並以其全部法人財產承擔相應之民事責任,不以分配利潤為目的。

第二條【宗旨與定位】
本院為獨立、中立、非政府之中醫藥學術榮譽組織,專以中醫藥相關之學術研究、學術交流與公共教育為主要職能,不從事臨床醫療服務及其他具執業性質之活動。
本院致力於推動中醫藥理論創新、科技轉化、文化弘揚與國際對話,建立具有制度公信力、學術導向性與全球參與力的高端中醫藥研究平台,並以嚴謹、客觀與中立之專業立場形成學術意見與政策建言。

第三條【組織性質】
本院採取虛體編制與平台化運作相結合之制度模型,設立專責學術委員會、榮譽職銜制度與研究項目機制,推行非臨床型、非授業型、非執業性之學術與研究活動。
本院僅從事學術研究、學術諮詢、政策研究、文化交流及相關非臨床性質之專業服務,不提供任何臨床診斷與治療服務,亦不從事專業資格認證、產品監製或行政監管等具執業或公權力性質之行為;相關業務限制並依本章程第十條之規定辦理。

第四條【發展原則】
本院秉持「守正創新、厚德濟世、知行合一、智匯中華」之核心理念,依法辦院、依章運作,以誠信為本,注重學術質量與社會責任並重,堅守中立、非營利、尊重多元之辦院方針。
本院一切活動均應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之規定,並服膺學術倫理、專業操守與利益迴避原則。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五條【理事會】
(一)本院設立理事會為最高決策機構,對本院之重大事項行使最終決策權。
(二)理事會職權包括:

  1. 制定與調整本院中長期發展戰略及重要政策;

  2. 審議及批准年度預算、決算及重大財務安排;

  3. 通過或修訂內部治理制度及監督其執行情況;

  4. 任免院長、副院長及其他需由理事會任命之高層人員;

  5. 審議本章程之修訂案及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三)理事會成員由學術界、專業界、法律界及公共事務領域具有良好聲譽之人士組成。理事任期為三年,可連任一次。理事會之組成及運作細則,得以專門規程另行訂定。

第六條【院務委員會】
(一)本院設院務委員會(Executive Council)為核心執行與管理機構。
(二)院務委員會由院長、副院長及各職能部門主任組成,對理事會負責,並依理事會授權履行下列職責:

  1. 負責本院日常行政與營運管理;

  2. 審批一般性研究項目與學術活動方案;

  3. 組織與執行對外合作及對內協調事務;

  4. 建立及落實內部治理、風險控制與合規管理機制;

  5. 理事會授權之其他事項。
    (三)院務委員會運作機制及議事規則,得由本院另行制訂內部規程。

第七條【學術顧問委員會】
(一)本院設學術顧問委員會(Academic Advisory Board),由全球中醫藥、醫學、生命科學、哲學、文化、法律等領域之高層次專家學者組成。
(二)學術顧問委員會之主要職責為:

  1. 就本院學術發展方向提供專業建議;

  2. 對本院重大學術項目及研究規劃提供諮詢與評估意見;

  3. 參與本院學術質量監督與評估機制之建立與完善;

  4. 就本院國際合作、學術聲譽與品牌建設提供指導意見。
    (三)學術顧問委員會之組成條件、任期及工作機制,得由本院另行制定辦法規範。

第八條【研究部門】
本院依學術領域與功能分工設立下列核心研究部門,並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增減:
(一)中醫理論與臨床應用研究部(以理論與證據研究為主,不從事臨床診療行為);
(二)中藥現代化與複方機制研究部;
(三)中醫數字化與智慧醫療研究部;
(四)中醫藥文化與倫理研究部;
(五)中醫藥國際合作與標準對接研究部。
各研究部門之具體職責、內部架構及運作規範,由本院另行制訂實施細則。

第九條【榮譽制度】
(一)本院設立「榮譽職銜制度」,得授予客座教授、榮譽研究員、特邀顧問等榮譽稱號,以表彰在中醫藥學術研究、學術推廣及文化弘揚方面具卓越貢獻之人士。
(二)榮譽職銜由專責評審委員會依學術貢獻、實踐影響力與文化價值等客觀標準進行審核,並報院務委員會或理事會確認。
(三)所有榮譽職銜均為名譽性質,不構成任何僱傭、代理、合夥或其他業務從屬關係,亦不得作為臨床執業資格或專業認證之依據。


第三章 職責與業務

第十條【學術性質與業務限制】
(一)本院為純學術研究與學術服務性質之非牟利法人機構,其業務活動限於學術研究、學術交流、政策研究、學術諮詢、文化與科學普及等非臨床性質之事項。
(二)本院不提供且不具備臨床診斷與治療服務資格,包括但不限於門診、住院、會診、遠程醫療、開立處方、調配藥物、療程設計或其他屬臨床醫療性質之專業行為。
(三)本院無資格且不開展任何專業資格或學歷之認證與核發,包括對醫師/中醫師/藥師等專業人員之資格審定、職稱評定、學位頒授、實習或專科培訓合格證明等。
(四)本院不參與任何產品之研發、生產、監製、試驗或功效背書,亦不就任何藥品、保健品、醫療器械或相關療程提供「本院監製」、「本院認證」、「本院推薦」等標示,亦不對任何醫療機構、療養基地或臨床中心給予「本院指定臨床基地」、「合作機構」等授權。
(五)本院無權且不行使任何具有公權力性質之行政監管職能,不對醫療機構、從業人員或產品作出行政審批、註冊許可、監管檢查、處分決定或具強制力之技術標準與規範制定。
(六)本院及其工作人員在任何對外文件、宣傳資料或合作協議中,不得使用足以使公眾誤認本院具有臨床執業資格、專業資格認證權限、產品監製或行政監管權限之表述。

第十一條【研究職責】
在遵守本章程第十條所定業務限制之前提下,本院之學術研究職責包括:
(一)開展中醫藥理論體系、診療技術與藥效機制之跨學科基礎與應用研究(限於學術與證據研究層面,不涉及具體臨床診療服務之直接提供);
(二)推動中醫藥與現代科學、哲學、人文及社會科學之跨領域對話與整合,促進中醫藥理論現代詮釋與國際化表達;
(三)研究中醫藥相關法規政策、標準化體系與國際協議對接策略,提出具有中立性與專業性的政策建言與技術建議;
(四)建立中醫藥研究之資料庫、智庫與研究平台,為政府、學術機構及社會提供客觀參考。

第十二條【對外交流】
本院在其學術性質與業務限制範圍內,得從事下列對外交流與合作活動:
(一)舉辦國際學術論壇、政策研討會與專業研修項目,促進中醫藥領域之國際對話與合作;
(二)建立與各國中醫藥研究機構、高等院校及國際組織之學術聯盟與合作網絡;
(三)出版白皮書、藍皮書及研究年鑑等學術成果,形成具中立性與專業性之意見輸出能力;
(四)與國內外相關機構開展學術合作研究與資料共享,惟不得因此變相從事本章程第十條所禁止之任何行為。

第十三條【文化功能】
本院為弘揚中醫藥文化與增進社會公共利益,得依法律及本章程規定從事下列文化與公共教育活動:
(一)傳承與弘揚中醫藥文化精神與中華醫道倫理,開展相關學術研究與文化詮釋;
(二)參與或主辦公共衛生教育、文化展覽、普及活動等非營利性質之文化工程;
(三)推動中醫藥在「健康中國」、可持續發展與人類命運共同體構建中的文化角色與學術定位研究;
(四)其他經院務委員會批准且符合本院宗旨與業務限制之文化及公共教育活動。


第四章 經費與監督

第十四條【經費來源】
本院經費來源包括:
(一)社會捐贈與資助;
(二)研究合作與學術項目收入;
(三)學術研究成果之出版、授權使用等合法收益;
(四)依法取得之其他合法收入。
本院不得以臨床醫療服務、專業資格認證、產品監製或行政監管等本章程第十條所禁止之活動作為經費來源。

第十五條【財務制度】
(一)本院所有收入均須依法納入本院專項帳戶,實行獨立核算,專款專用。
(二)本院應建立嚴格之預算管理及財務審計制度,編製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提交理事會審議。
(三)本院財務狀況應依法接受理事會監督及具相應資格之第三方審計機構之獨立審計。
(四)本院財產及其收益應全部用於符合本章程規定之宗旨與業務,不得在任何形式上分配予理事、工作人員或其他相關方,但依法支付合理之薪酬與報酬不在此限。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章程修改】
本章程之制定與修訂,須由理事會依規定程序提出,並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得通過。涉及法人登記重大事項之修訂,應依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法律規定向主管部門報備或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法律適用】
本章程所涉一切條文之解釋與適用,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規範約束;本章程如與適用法律規定不一致者,以法律規定為準,並由本院依法啟動章程修訂程序。

第十八條【解釋權與施行】
(一)本章程由香港中醫藥研究院院務委員會負責日常解釋,重大爭議事項由理事會作出最終解釋。
(二)本章程自理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本院先前制定之有關規章,如與本章程相抵觸者,以本章程為準,並應依法予以修訂或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