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醫藥研究院智庫專家管理辦法公布施行
香港中醫藥研究院 时间:2024-08-26 来源:香港中醫藥研究院
「文件編號:(二〇二四)本院之 013 號」
為進一步規範香港中醫藥研究院(下稱「本院」)智庫專家之申報、評審、聘任及管理機制,明確榮譽稱號之性質與法律邊界,維護學術公信力及本院聲譽,依據本院章程及相關內部規章,本院制定《香港中醫藥研究院智庫專家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
本辦法業經本院第 3 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告,自 二〇二四 年 九 月 一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第一條 目的
為規範本院智庫專家(下稱「智庫專家」)之申報、評審、聘任、管理及其榮譽稱號之使用,確保相關活動之學術性、公正性及合規性,維護社會公信力及本院聲譽,特依據本院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性質與定位
(一)智庫專家之稱號係本院基於其章程規定與內部評審制度,對申報人在學術研究、行業貢獻或社會影響力等方面所作出之事實認可而授予之學術性、名譽性、非牟利性榮譽稱號。
(二)智庫專家之榮譽稱號不構成亦不得被視為下列任何一項法律關係或法律保證:
任何形式之聘用、任命、職務委派或行政任職安排;
任何明示或默示之僱傭關係、服務契約或勞動合約;
任何可據以主張報酬、工資、獎金、津貼、差旅費、福利、費用報銷或其他經濟利益之法律基礎;
任何行政授權、行為代理、對外代表或機構代言;
任何可據以從事醫療行為、專業服務、職業資格主張或執業行為之法律依據。
(三)本院依法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為獨立法人學術機構(登記編號:67828089 – 004),非屬政府部門、醫療機構、監管機構或任何具有行政審批職能之單位,亦不從事任何形式之專業資格認證、職業資歷審核、醫師或技術人員註冊、診療授權、學歷核發或臨床資格頒授等行政行為。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院設立及授予之各類智庫榮譽職銜,包括但不限於:
(一)「香港中醫藥研究院智庫專家」;
(二)「香港中醫藥研究院高級智庫專家」;
(三)「香港中醫藥研究院特聘智庫專家」;
及本院經決策程序另行設立之其他智庫榮譽稱號。
第四條 基本原則
智庫專家之遴選與管理,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法合規原則;
(二)學術獨立與專業自律原則;
(三)非牟利及公益導向原則;
(四)審慎評審及程序正當原則;
(五)資訊透明及社會問責原則。
第五條 智庫專家之定位
(一)智庫專家為本院就中醫藥及其相關跨學科領域所聘任之學術顧問與智識資源,主要參與本院研究諮詢及學術活動。
(二)智庫專家之意見原則上屬學術性及專業性諮詢建議,除經本院依內部程序正式通過並明確對外公布外,不當然構成本院之官方立場或政策聲明。
第六條 主要職責
智庫專家可依本院邀請或安排,參與下列非牟利性學術及公共事務活動:
(一)就本院研究方向、重點領域及學術發展規劃提供諮詢建議;
(二)參與學術會議、專題研討、政策論壇、圓桌會議等學術交流活動;
(三)對本院出版物、研究報告、政策建議等提供學術評閱或專家意見;
(四)就中醫藥相關產業發展、公共衞生、標準制定及政策研究等議題提供專業意見;
(五)協助本院拓展國際合作、跨區域學術聯繫及專業網絡;
(六)本院依章程及本辦法另行委託之其他學術性及非牟利性工作。
第七條 明確禁止事項
(一)智庫專家不得以本院或本院智庫專家之名義從事醫療診療、處方開立、臨床操作等任何須依法取得專業註冊或行政許可之執業行為。
(二)智庫專家不得向病人、消費者、機構或其他第三方明示或暗示,本院授予之智庫稱號足以證明其執業資格、專業認證或臨床能力。
(三)智庫專家不得借用本院名義或以智庫稱號作為商業背書、廣告代言、產品推介或其他足以造成社會誤解之宣傳。
第八條 基本資格
申報本院智庫專家者,原則上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守所在地法律法規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具良好職業操守及社會聲譽;
(二)具備中醫藥或相關醫藥、生命科學、公共衞生、人文社會科學等領域之專業背景;
(三)於相關領域具有一定年資及具體學術成果,並對中醫藥或相關領域有實質貢獻或社會影響力;
(四)無重大學術不端、嚴重專業違規、刑事犯罪或其他嚴重不當行為之紀錄。
第九條 學術與專業條件
申報人原則上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項或以上:
(一)於認可之高等院校或研究機構擔任副教授、副研究員或相當職級以上職務,且在中醫藥或相關領域具代表性學術成果;
(二)於公立醫療機構或依法設立且具合法註冊資格之醫療機構擔任高級職務,並在中醫臨床或中醫藥科研領域具顯著成就;
(三)主持或核心參與多項中醫藥或相關領域科研專案,並有可供查證之成果;
(四)在國際性或區域性專業學會、學術組織擔任重要職務,對中醫藥國際交流具積極貢獻;
(五)在政策研究、行業標準、公共衞生或其他與中醫藥發展密切相關之領域具明顯影響力。
第十條 申報程序
(一)申報人應依本院公布之具體指引,填報申請表格並提交完整申報資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個人履歷及基本資料;
學術成果及專業經歷簡表;
專業資格或註冊證明(如適用);
代表性論著、專案或政策報告之概要;
無重大違規紀錄或學術不端聲明等。
(二)申報人須同時簽署《香港中醫藥研究院智庫專家申報確認函》(下稱「申報確認函」),確認已完整閱讀、明確理解並同意受其內容約束,包括但不限於榮譽稱號性質、法律責任邊界及稱號使用規則。
(三)申報資料須真實、準確及完整,如經查證有虛假、偽造、重大遺漏或具誤導性陳述,本院得拒絕受理、駁回申報,或撤銷已授予之榮譽稱號。
第十一條 審核時限及結果通知
(一)本院將自正式收到完整申報資料之日起三十(30)個工作日內,原則上完成審核流程。
(二)審核結果將由本院透過官方郵箱(包括但不限於 honor@hkrccs.ac.cn)向申報人發出是否獲批之書面回覆。
(三)若自申報人提交完整申報資料之日起三十(30)個工作日內,申報人並未收到本院任何形式之回函或通知(包括同意、補件要求或不予通過之通知),則視為該次申報未獲通過,恕不另行個別解釋或說明。
第十二條 審核機構與程序
(一)本院設立「智庫專家評審委員會」(下稱「評審委員會」),由本院負責人、相關學術部門負責人及視需要邀請之外部專家組成。
(二)評審委員會之主要職責包括:
審查申報人之資格條件及學術背景;
評估申報人學術成果、專業貢獻及社會影響力;
檢視聲譽風險及合規風險;
向本院決策機關提出是否授予相關榮譽職銜之建議。
(三)本院得視情況要求申報人補充資料、提供佐證文件或參與專家諮詢面談,申報人應予配合。
第十三條 授銜程序
(一)申報人經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並經本院依章程所定程序核准後,由本院正式授予相應之智庫榮譽職銜。
(二)本院將向獲授者頒發書面或電子形式之榮譽證明文件,載明其姓名、榮譽職銜、榮譽編號、授予日期及主要研究方向等基本資訊。
(三)本院並將有關資訊納入「香港中醫藥研究院專家智庫信息查驗系統」(下稱「查驗系統」)予以登記及備案。
第十四條 聘期與續任
(一)智庫專家之榮譽職銜原則上以三年為一聘期,具體聘期可由本院視實際需要予以調整並對外公告。
(二)聘期屆滿前,本院將就智庫專家之學術參與度、專業貢獻、社會評價及合規情況作綜合評估,決定是否續任。
(三)續任程序準用本辦法有關申報及審核條文,本院得視情況適度簡化資料要求。
第十五條 主動退出與終止
智庫專家如因個人或其他正當理由自願終止榮譽關係,應以書面通知本院。本院確認後,將終止其榮譽職銜效力,並於查驗系統中相應更新記錄。
第十六條 智庫專家之權利
智庫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本院邀請,優先參與本院舉辦之相關學術活動、諮詢會議及研究專案;
(二)在合法、合規及不具誤導性之前提下,於個人履歷、學術簡介或專業場合中如實標註「香港中醫藥研究院××智庫專家」等榮譽稱號;
(三)透過本院平台參與中醫藥及相關領域之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
(四)就本院學術發展、研究方向及智庫建設提出建議。
第十七條 智庫專家之義務
智庫專家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院章程、本辦法及其所簽署之申報確認函之全部內容;
(二)於任何公開或書面場合使用本院授予之榮譽稱號時,應完整、清晰、準確標示,不得任意簡化、變造或斷章取義;
(三)不得利用本院榮譽稱號從事任何違反法律法規、違反專業倫理或足以損害公眾利益之行為;
(四)不得以本院名義或智庫專家稱號作出未經授權之對外聲明、承諾、法律意見或商業背書;
(五)如察覺任何可能對本院聲譽、學術公信力或智庫體系有不利影響之情況,應主動向本院報告並配合調查。
第十八條 合法使用承諾
智庫專家於任何公開場合或書面文件中使用本院授予之榮譽稱號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僅得於合法場合及合規語境中使用該榮譽稱號;
(二)應明確標注為「香港中醫藥研究院榮譽稱號」及具體稱謂,不得將該稱號誤導性簡化、誇大、遮蔽或斷章取義使用;
(三)不得將榮譽稱號包裝或轉述為足以令公眾誤認為本院內部職務(如「本院主任」、「本院教授」、「本院管理層」等)。
第十九條 禁止虛假宣稱
智庫專家不得:
(一)在任何場合以該榮譽稱號名義聲稱其為本院正式員工、管理人員、法人代表、行政主管、醫療人員或具授權行為代理人;
(二)對外發表任何以本院名義作出而未經本院正式授權之聲明、立場或意見;
(三)在廣告、宣傳或商業合作中,以足以構成誤導之方式使用本院名稱、標誌或智庫榮譽稱號。
第二十條 責任排除聲明
(一)智庫專家理解並確認,凡因其個人行為(包括使用本院頭銜)而與第三方發生之爭議、訴訟、誤導、損害、欺詐、失實陳述、資訊錯誤或其他法律糾紛,一概與本院無涉,概由該專家自行承擔一切法律後果及賠償責任。
(二)本院就前述行為不承擔亦不應被追究任何直接或間接之民事、行政、刑事、聲譽或道義責任。
第二十一條 撤銷權與免責
(一)如本院經查實或合理懷疑智庫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院有權隨時撤銷其榮譽稱號,無需另行取得其同意,並得視情況對外公告:
違反所在地法律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之行為;
嚴重違反本辦法或申報確認函之內容;
不當使用本院名稱、標誌或榮譽稱號,足以誤導社會公眾或造成重大不良影響;
涉及重大學術不端、專業失當、欺詐或嚴重道德爭議;
其他足以嚴重損害本院聲譽或智庫公信力之情事。
(二)本院依前項撤銷榮譽稱號之行為,本身不構成對外任何賠償義務;因撤銷而涉及之第三方爭議,概由該專家自行負責。
第二十二條 不可轉讓性
(一)智庫榮譽稱號為以個人名義授予之不可轉讓性榮譽,非屬可供交易或作為財產性權利之客體。
(二)智庫專家不得以任何形式將該榮譽頭銜轉讓、借用、轉授、名義出租、團隊共用,亦不得作為法人或其他組織資產之一部分加以宣稱或運用。
第二十三條 接受監督與合規義務
智庫專家同意並接受本院就其榮譽稱號使用情況之監督管理,並承諾配合本院不定期進行之合規審查及聲譽風險排查,如實提供所需資料。
第二十四條 專家檔案管理
(一)本院對所有獲授榮譽職銜之智庫專家建立專家檔案,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姓名、榮譽職銜、榮譽編號、授予日期、主要研究方向及其他經專家同意公開之資料。
(二)專家檔案之管理及運用,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之個人資料(私隱)相關法例及本院內部資料保護政策。
第二十五條 資訊查驗系統
(一)本院將所有經正式核准授予之榮譽職銜,統一納入查驗系統予以登記及備案。
(二)社會公眾可透過本院指定之「香港中醫藥研究院智库专家查詢平台」對獲授人士進行公開核驗。查驗內容原則上包括:姓名、榮譽編號、榮譽職銜、登記時間及所屬研究方向等基本資訊。
(三)本院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公開資訊範圍及查驗方式,並保留暫停或終止部分或全部查驗服務之權利。
第二十六條 持續合規審查
(一)本院得不定期對智庫專家之榮譽稱號使用情況及相關公開資訊進行持續合規審查。
(二)智庫專家應配合本院就合規、風險及聲譽相關事項所作之詢問、資料核實及必要之澄清。
第二十七條 聲譽風險處理機制
如本院得悉涉及智庫專家之投訴、報導或其他足以影響本院聲譽或智庫公信力之事項,本院得採取下列措施之一項或數項:
(一)進行初步事實查證及資料收集;
(二)要求相關專家於合理期限內提交書面說明;
(三)視情況諮詢外部法律、專業或倫理專家意見;
(四)按情節輕重採取提醒、勸喻、更正聲明、暫停使用頭銜、限制參與活動或撤銷榮譽稱號等處置措施;
(五)必要時就相關事宜作適度對外說明,以澄清公眾疑慮及維護本院聲譽。
第二十八條 法律適用
(一)本辦法之制定、解釋及適用,以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為依據。
(二)若本辦法任何條文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有牴觸之處,應以相關法例為準,該等牴觸並不影響本辦法其他條文之效力。
第二十九條 文件解釋權
本辦法及其相關配套文件(包括申報確認函)之解釋權,屬香港中醫藥研究院依法授權之院內機關所有。本院於解釋本辦法及相關文件時,將以明確界定法律責任邊界及避免社會誤導為優先考量。
第三十條 生效與修訂
(一)本辦法經本院依章程規定程序審議通過並公告之日起施行。
(二)本院得視法律環境變化、學術發展及管理實務需要,不定期對本辦法進行檢討及修訂,修訂後版本自公告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