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院智庫專家開展臨床、診療及相關活動之風險提示與法律責任聲明

香港中醫藥研究院 时间:2024-12-07  来源:香港中醫藥研究院

為維護社會公眾之合法權益,明確香港中醫藥研究院(Hong Kong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Research Institute,下稱「本院」或「HKTCM」)與本院智庫專家之法律關係及責任邊界,避免因誤解或不實宣稱而對公眾造成風險與損失,本院特就本院智庫專家於社會上開展臨床診療、健康諮詢、醫療服務、產品推廣等活動之性質及責任問題,作出如下嚴正公示與聲明:


一、本院機構性質與職能定位

  1. 本院依法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為獨立法人學術機構(登記編號:67828089 – 004),屬非政府、非官方、非監管性質之第三方中立學術研究與智庫組織
  2. 本院之核心職能在於:
    • 中醫藥理論與相關學科之學術研究;
    • 中醫藥文化傳承與理念推廣;
    • 智庫研究、政策建議與專題報告撰寫;
    • 國際學術交流與學術合作機制建構。
  3. 本院不屬臨床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提供者、藥品或醫療器械註冊人、監管部門或任何具有行政審批權力之機構,且:
    • 不提供醫療診斷、治療服務;
    • 不從事臨床醫療活動管理或監督;
    • 不實施醫師、醫療機構之註冊、認證或評級;
    • 不核發任何臨床相關執業資格、醫療許可或行政批文。

二、本院智庫專家與本院之關係性質

  1. 本院「智庫專家」係指經本院依其章程及內部評審制度,基於其學術成果、行業貢獻或研究能力而納入本院相關專家名錄,並就特定政策研究、學術項目或學術交流活動與本院合作之專業人士。
  2. 本院與智庫專家之合作性質為:
    • 非僱傭性(non-employment);
    • 非行政任命性(non-official appointment);
    • 非管理隸屬性(non-subordination);
    • 非臨床監管或醫療托管關係。
  3. 智庫專家與本院之關係,僅限於:
    • 參與本院之學術研究、課題討論、智庫諮詢及學術活動;
    • 以個人名義或本院邀請身份,參與研討會、學術論壇、政策建議撰寫等非臨床性質活動。
  4. 智庫專家於其所在地從事之臨床診療、醫療服務、健康諮詢、教學培訓、產品研發或商業活動等,均屬其本人或其所屬機構之獨立行為,不構成本院對其職業行為之授權、監管或背書。

三、關於智庫專家開展臨床、診斷等活動之重要說明

為避免社會公眾誤認本院對智庫專家之臨床或診療活動負有監管或保證責任,特此澄清:

  1. 本院不參與、不干預、不管理智庫專家個人在任何地區、任何機構開展之:
    • 臨床門診、住院診療、會診、遠程醫療等醫療行為;
    • 中醫、中西醫結合、針灸、推拿、物理治療、康復療程等服務;
    • 健康管理、功能評估、保健諮詢等服務活動;
    • 藥品、保健品、醫療器械、養生產品等研發、銷售或推廣。
  2. 智庫專家於公共場所、媒體訪談、講座課程、網路平台上,以其自身專業身份發表之醫學觀點、診療建議或產品介紹,僅代表個人或其所屬機構之立場,不代表本院立場或觀點。
  3. 智庫專家即使在自我介紹中提及「香港中醫藥研究院智庫專家」「香港中醫藥研究院榮譽頭銜」等,亦不得據此聲稱其臨床行為或產品服務「獲本院審核/認可/監督/背書」。
  4. 本院就智庫專家臨床或診療活動之合法性、安全性、有效性、風險管理及其所在機構之合規性,不具也不承擔任何監管、審核或保證義務

四、極度免責聲明:本院不為任何智庫專家提供擔保、背書或保證

為進一步強調責任邊界,本院在此作出明確及全面之免責聲明:

  1. 本院不為任何智庫專家之下列事項提供任何形式之法律、商業或道義擔保
    • 臨床診療行為之專業水準、療效或風險控制;
    • 所開立藥物、方劑、療程之安全性、適應性或合規性;
    • 所屬醫療機構、診所、健康中心之設施條件、行業資質或監管狀態;
    • 所研發、推廣或參與之產品(包括食品、藥品、保健品、醫療器械、保健服務等)之品質、標示真實性或合規性。
  2. 本院從未也不會就任何智庫專家或其所屬機構之臨床行為、產品服務或商業項目出具任何形式之:
    • 「臨床保證」「醫療安全承諾」「療效證明」「官方推薦」;
    • 「本院指定醫師/指定機構/指定產品」;
    • 「本院認證」「本院監製」「本院專家團隊背書」等文件或公函。
  3. 任何第三方若聲稱:
    • 某智庫專家之臨床行為「由香港中醫藥研究院全程監控/技術支持/風險把關」;
    • 某療程或產品「由香港中醫藥研究院權威專家共同研發並獲院方官方認證」;
    • 某機構「為香港中醫藥研究院官方合作醫療中心/臨床基地/指定醫療合作夥伴」;
      則該等說法一概不屬本院事實,不代表本院立場,本院不予承認
  4. 因任何智庫專家之個人行為、臨床診療、專業失誤、違規操作、商業活動、產品品質問題或服務糾紛所引致之包括但不限於:
    • 人身傷害、財產損失、健康損害;
    • 欺詐、失實陳述、虛假廣告、誤導宣傳;
    • 行業違規、違反當地法律法規所致訴訟或行政處罰;
      一概由相關智庫專家本人或其所在機構依法承擔全部法律與賠償責任,本院不承擔亦不應被追究任何形式之民事、行政、刑事、聲譽或道義責任。

五、關於智庫專家使用本院名稱及頭銜之規範

為避免公眾誤解「學術合作關係」與「臨床責任關係」,本院特就智庫專家對本院名稱及頭銜之使用作出以下原則性提示:

  1. 智庫專家如在簡歷、學術介紹、會議講者資料中提及與本院之關係,應限於:
    • 「香港中醫藥研究院智庫專家」
    • 「香港中醫藥研究院榮譽職銜(如客座教授/榮譽研究員等)」
      並明確界定為學術性、名譽性合作身份,不得延伸解讀為臨床授權或官方監管關係。
  2. 智庫專家不得在以下場景中,以本院名義或本院頭銜產生誤導性聯想:
    • 醫療廣告、療程推廣或診所宣傳物料中,暗示本院為其醫療行為提供認可或背書;
    • 產品包裝、說明書或商業演示中標註「香港中醫藥研究院專家團隊臨床驗證」「香港中醫藥研究院權威推薦」等字樣;
    • 向患者、學員或合作單位口頭或書面表示,其臨床決策「代表本院意見」或「由本院負責」。
  3. 如本院發現有智庫專家或第三方機構,存在以本院名義或專家頭銜誤導公眾、擴大解釋或不當使用之情形,本院有權:
    • 立即要求其停止使用本院名稱及相關頭銜;
    • 採取撤銷榮譽職銜或終止合作關係之措施;
    • 視情節嚴重程度,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之權利。

六、對社會公眾的風險提示

  1. 社會公眾在選擇任何醫療機構、醫師、療程或產品時,應以當地官方監管機關頒授之合法資質與牌照為主要依據,不應將任何「學術機構」「研究院」「智庫專家」字樣視為臨床安全或療效之保證。
  2. 如遇到宣傳中出現以下說法,建議公眾提高警覺,審慎核實:
    • 「由香港中醫藥研究院專家坐診/主刀/全程指導」;
    • 「香港中醫藥研究院臨床基地/指定醫療中心」;
    • 「唯一獲香港中醫藥研究院官方認可的療程/產品」;
    • 「香港中醫藥研究院聯合監製並承擔療效責任」。
  3. 如對相關宣稱真實性存有懷疑,公眾可透過本院官方聯絡渠道向本院查詢,本院將在職能與能力範圍內,協助予以澄清。

七、舉報與查詢渠道

如任何機構或個人發現有下列疑似不當情形:

  • 借用本院名稱或「智庫專家」身份從事醫療廣告、產品推銷或不實宣稱;
  • 以本院或「本院專家團隊」名義,向公眾保證療效或承諾診療結果;
  • 對外聲稱其臨床行為或產品「由本院負責/監督/承保」;

歡迎向本院提供線索或舉報。本院將視情況與相關部門保持溝通,維護公眾利益與本院名譽。


八、最終聲明

香港中醫藥研究院再次重申:

  • 本院為非政府、非官方之第三方學術與智庫機構
  • 本院與智庫專家之關係,僅限學術層面之合作與交流
  • 本院不參與、不監管、不背書任何智庫專家之臨床診療、商業活動或產品服務;
  • 因任何智庫專家或第三方不當使用本院名稱或頭銜所造成之一切法律糾紛與損失,一概不由本院承擔

特此公示,以正視聽。

香港中醫藥研究院
Hong Kong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Research Institute (HKTCM)